3·15教育宣传周|以案说险:走出健康告知的误区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
案例:
2018年3月肖某通过某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给家人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为了能尽快承保,所有的健康告知询问都是“否”(表示无健康问题);2019年的时候被保险人多次因脑部良性肿瘤发生疾病就诊(后经核实,被保人在投保前已经患病),并且实施了手术。2020年4月(投保两年之后),客户申请理赔,结果拒付。上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合同撤销,不能获赔。
分析:
我们可能听到过关于健康告知两年不可以抗辩的条款,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得出:带病先投保,坚持两年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必须得赔,这样的不正确的结论。实际上,经过两年后能否正常理赔,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在现实中也出险过很多类似的未能获得理赔的法院判决案例。
消费提示:
投保或者复效时,如实告知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明确的阐明在投保时,需要进行如实告知;
不要轻信误导性宣传。首先不要轻信所谓“即使不告知,坚持两年后保险公司必须理赔”这样的误导的宣导,其次在保单回访的过程中,对保单相关情况的询问,要拒绝外界误导性的指导:“只要保险客服回访,全部回答【是】或【对】”,而不管自己是否真正的清楚相关的内容。要根据自己的了解的保单的实际情况来回答保单回访的问题;
重视健康告知的填写,仔细阅读,认真对待。投保时,对于健康告知询问内容的填写,需要认真对待与重视,不要觉得内容繁琐,就一律勾“否”,甚至让销售人员来代为填写告知情况,然后就随意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包括电子签名),这些行为都不可取,有可能成为日后理赔的隐患。健康告知无小事,一定要仔细阅读,认真对待,确认清楚后,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