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宣传周|如何防范销售误导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销售误导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历来是监管机构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的重点。目前,销售误导主要集中在个人营销和银邮代理渠道。
一、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欺骗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二)隐瞒
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2.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3.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4.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人身保险产品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6.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7.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三)其他
1.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2.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3.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4.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5.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回访电话和回访地址;
6.未正确开展风险提示工作,保险合同和投保提示书非由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新型产品的风险提示语句未由投保人亲笔抄录,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未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二、消费者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认真了解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对于不清楚明白的地方可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切勿盲目跟风,一定要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投保;不要随意委托,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请选择合法合理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