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保险公众宣传日 | 投保时关于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张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2020年9月,张某通过电话向A保险公司报案出险,出险事由: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但尚未向A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2020年10月,A保险公司经同业交流了解到张某存在隐瞒既往投保记录、多处投保多处索赔,有违保险诚信原则的行为:2018年张某在医院的彩超检查结果为“甲状腺结节Ⅳ类”,且据不完全统计,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将近20份,故A保险公司向张某出具并送达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因投保人在投保时未依法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张某不认可A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的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张某在投保时否认“过去2年内做过B超检查”、“过去曾被怀疑患有疾病症候而接受治疗”、“购买同类的其他保险产品”,其隐瞒既往病史和同业投保史的事实,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故张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敲黑板,划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主观上存在故意,否认自身实际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对此情形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所以在投保时,大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