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保险公众宣传日 | 保险欺诈要不得,切莫以身试法
什么是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保险欺诈的后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案例分析: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期间,张先生与妻子王某先后向8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购买了8份保单,保额共计500万元。2017年1月5日,张先生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妻子王某向8家保险公司报案后,从6家保险公司获赔意外伤害医疗费和住院津贴费共计21000元。2017年5月5日,张先生到长沙市医疗中心医院检查,为了使检测结果达到司法鉴定的伤残要求和理赔标准,妻子王某采用Photoshop软件修改检测报告。长沙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错误的检测报告出具了“损伤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后张先生以此向8家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残疾理赔,以期获得人民币60万元保险金。
经判决,被告人张先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