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恒久长青甄选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期间 :趸交、10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 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上限: 60周岁(趸交、10年);45周岁(20年);40周岁(30年)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10年、20年、30年
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及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自重度疾病首次确诊时起效力终止。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和第三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五、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和第四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第四次重度疾病和第五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第六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七、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5%额外给付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
(一)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二)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三)经组织病理检查(包括骨髓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
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以下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
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包括:
(一)与之前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均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二)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三)经组织病理检查(包括骨髓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之前确诊的任何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然存在。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前一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均无关的新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保险金责任终止。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一、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患有的该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自该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前一次脑中风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的情况下,自第二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被保险人第三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且属于与之前确诊的脑中风均无关的新发脑中风引起的后遗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四、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60周岁,且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给付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将在给付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
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四、如果被保险人在轻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且被保险人在本次住院治疗之前未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任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0.1%乘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三、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时,将扣减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导致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责任,但该既往症在投保时已经书面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并经专科医生确认需要使用人工肺治疗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时起效力终止。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首次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首次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3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恒大恒久长青甄选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年交保险费为9639元,李先生享有《恒大恒久长青甄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 年度 | 年龄 | 年度 保险费 | 累计 保险费 | 重度疾病保险金(首次给付金额) | 重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三种特定疾病二三次给付保险金 | 中度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 | 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 | 轻度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金额) |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 现金 价值 |
1 | 31 | 9639 | 9639 | 300000 | 195000 | 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83141 | 264 |
2 | 32 | 9639 | 19278 | 300000 | 195000 | 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73502 | 603 |
3 | 33 | 9639 | 28917 | 300000 | 195000 | 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63863 | 1242 |
4 | 34 | 9639 | 38556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54224 | 6066 |
5 | 35 | 9639 | 48195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44585 | 11199 |
6 | 36 | 9639 | 57834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34946 | 16653 |
7 | 37 | 9639 | 67473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25307 | 22434 |
8 | 38 | 9639 | 77112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15668 | 28563 |
9 | 39 | 9639 | 86751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106029 | 35052 |
10 | 40 | 9639 | 96390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96390 | 41916 |
20 | 50 | 9639 | 192780 | 300000 | 195000 | 150000 | 180000 | 6000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0 | 134817 |
30 | 60 | 0 | 192780 | 300000 | 0 | 150000 | 180000 | 0 | 60000 | 0 | 300000 | 300000 | 0 | 162957 |
40 | 70 | 0 | 192780 | 300000 | 0 | 150000 | 180000 | 0 | 60000 | 300 | 300000 | 300000 | 0 | 202977 |
50 | 80 | 0 | 192780 | 300000 | 0 | 150000 | 180000 | 0 | 60000 | 300 | 300000 | 300000 | 0 | 239805 |
60 | 90 | 0 | 192780 | 300000 | 0 | 150000 | 180000 | 0 | 60000 | 300 | 300000 | 300000 | 0 | 267753 |
70 | 100 | 0 | 192780 | 300000 | 0 | 150000 | 180000 | 0 | 60000 | 300 | 300000 | 300000 | 0 | 284991 |
75 | 105 | 0 | 192780 | 300000 | 0 | 150000 | 180000 | 0 | 60000 | 300 | 300000 | 300000 | 0 | 295170 |
注:
1. 年龄、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或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重度疾病保险金(首次给付金额)是指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金额。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及中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特别关爱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第二、三、四、五、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金额分别为36万元、42万元、48万元、54万元、60万元。
4. 三种特定疾病二三次给付保险金是指“恶性肿瘤——重度”二三次给付保险金、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二三次给付保险金、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二三次给付保险金,演示金额为每种特定疾病对应的每次给付保险金金额。
5.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6. 如果被保险人在轻度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7. 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演示的金额为每日住院给付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实际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时,将扣减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累计给付的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
8. 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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